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6-28                                国税函〔2001〕5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9]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778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1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汇总纳税的机场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1年度仍由该公司汇总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1年度仍由该公司汇总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