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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4月8日 国税函〔1997〕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5]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