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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2002年12月17日 粤地税函〔2002〕6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2〕17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企业因无力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用抵押的房地产抵偿银行贷款,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银行已拥有该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