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加强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3〕88号 2003.06.05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03]12号
)的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冀财税〔2003〕20号),进一步明确了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为了确保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正确落实,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增值税起征点的重新明确和提高,是国家扶持弱势群体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执行好起征点,关系到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广大下岗职工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要从讲政治和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执行好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好起征点政策,并切实加强执行起征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漏洞。
二、严格掌握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按照
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我省
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以上所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
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则按全额征收
增值税。
三、搞好调查测算,严格评定程序
执行起征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难以操作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减少关系税、人情税。
(一)搞好税源调查和定额测算。起征点的界定其实是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确定的正确和公平与否,是执行好起征点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起征点政策前,要对本辖区的个体纳税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在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基础上,搞好调查测算,尤其要对现有定额在起征点以下及临界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调查测算,以便正确测定和调整定额。
(二)坚持公平公正,严格定额核定程序
起征点是税收征免的界线,公正合理地确定销售额至关重要。因此在定额核定的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下发的个体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行,尤其要认真做好集体研究、民主评议和向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尽量采取微机定额的办法,努力减少定额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和主观随意性,力求公平、合理,符合实际。定额核定和起征点的执行要考虑对相邻区域的影响,在一个县(市、区)的范围内应该统一定额标准、要求和方法,尽量避免或减少临近区域征税定额出现过大差距。对下岗职工和分布在山区、农村的小卖部、农村定期开市的集贸市场非固定业户等弱势群体应采取适当从轻从宽的原则。
定额核定及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确定权一律上收到县(市、区)局,由定额评定小组根据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呈报的意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评定并下达批复,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定额调整通知书,对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同时告知其在免税期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或纳税人集中的场所将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四、加强动态管理,强化税源监控
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除免征税款外,其他应按正常纳税人进行管理和检查。
(一)要严格登记管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