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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187号 2004-03-30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肇地税发[2004]9号请示悉。经研究,现对个体工商户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3]1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社部发〔20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