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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2-4-9                                           皖国税函[2002]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地反映有些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生产的各种实心砖、瓦,其生产原料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可继续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减半征收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按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享受减、免、退税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每月应根据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见附件),并将其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四、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减、免、退税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