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9 皖国税函[2000]4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776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的各全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的各全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每一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70%在当地预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按年度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70%在安庆市预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70%在合肥市预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所属的各市、地、县石油公司(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在当地预缴,剩余20%部分(须附在当地预缴税款全部税票和年度申报表复印件)连同省石油分公司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省石油分公司统一在合肥市实行盈亏相抵后进行集中清算,以确保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石油企业就地预缴税款比例,整体上达70%。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全资企业实行合并纳税以前年度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地、县石油公司,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不得冲减其它成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弥补亏损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皖国税发〔1998〕8号
)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我省境内全资企业(含亏损企业),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按季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