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51号
)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我们确定了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共49家(见附件)。名单所列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后,可享受财税[2009]151号
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粮(含大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