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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8-7                                             皖地税[2002]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使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减税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税、财产行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简称)、资源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应在我省缴纳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报批范围。具体为:
(一)税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三)省政府依照税收法规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四)省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收法规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后执行。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复或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决定。
需报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审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决定。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1、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营业税减免。
3、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
(二)需报省政府批准的
1、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的。
2、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的。
3、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
(三)需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1、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期限的确定。
3、大型基建项目在建期间需要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4、企业范围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需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5、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超过400万元,需减免土地增值税的。
6、纳税人申请营业税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财产行为税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
(四)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1、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和民攻福利企业的营业税减免。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