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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房时间界定标准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房时间界定标准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2005-06-24                                             穗地税函〔2005〕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5]317号)规定,第二条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按照穗地税发[2005]317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本文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

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个人二手房交易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房时间界定标准的请示》(穗地税越发[2005]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计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购房时间等界定标准明确如下:
一、计征营业税时对个人购买住房时间界定的标准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规定,当个人对外销售自购住房计征营业税时,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为该房产的购入时间,房屋产权证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时,按照孰先的原则处理。
二、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
鉴于目前购房者自交易后到领取房屋产权证通常需要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若将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自用时间认定标准统一到计征营业税的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认定标准上,会损害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为此,目前两个税种在确定房屋自用时间及购房时间上只能尽可能相接近。本着既维护纳税人利益,又便于征收管理和对外宣传、解释的原则,现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 107号)第三条第(一)款中有关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补充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