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5-22 穗国税发[2001]5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0〕34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我局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现将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由于企业外购货物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种类较多,各地的样式不同,票面收费项目所列范围不同,现对运输发票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运费凭证种类。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货运定额发票和地税部门代开的通用发票。
(二)票面要求。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必须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内容相符。
(三)抵扣范围。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运输费用,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代理费、仓储费、保管费、包干费、邮寄费、印花税、集装箱使用费、线路使用费等其他杂费。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范围按照《转发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0]257号,详见《广州纳税指南》2000年第3期)的规定执行。
(四)委托代办运输取得的发票抵扣税款问题为加强对代办运输部门运输票据的管理,我市地税部门专门制定了代办运输发票,发票格式比较详细地列明了代垫运费、代垫杂费和代办服务费。对委托代办运输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上述代办运输发票,可凭该发票上注明的代垫运费部分抵扣税款。但应在该份代办运输发票上注明所运货物的发票号码,同时在申报纳税时提供支付运费的付款凭证备查。
(五)纳税人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票面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准予抵扣运输的范围按照《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446号)的规定执行,如符合运费抵扣条件的,其支付的境外运费可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计算扣税。
二、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一)对购领、使用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纳税人需购领、使用收购发票时,税务机关必须审核其营业执照上注明收购农产品业务范围,或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对不具有上述资格的纳税人不予购领、使用收购发票。
(二)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按发票使用规定,从事收购业务的业户向非经营性单位、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或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向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或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三)收购发票填开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按发票使用规定,完整填写票面各项目内容,包括个人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对填写不齐全的收购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经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领、使用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税负长期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应纳入重点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