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年2月13日 国税函〔1997〕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是否征税的请示》(辽地税个[1996]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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