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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03.05 辽地税发〔2001〕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要求,我们在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涉税条款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一〔1994〕90号 )第三条第一款“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出租给居民及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二、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4〕6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