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试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办理指南(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保证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确保全市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撰写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试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办理指南(试行)》,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2012年3月10日起执行,济国税发[2010]85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业务范围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进行的许可,具体又分为最高开票限额初次许可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许可。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区、县(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纳税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最高开票限额的初次许可应当提供的资料:
1、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此表适用于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不再单独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合并使用);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应当提供的资料:
1、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此表适用于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不再单独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5、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需要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以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复印件资料如有双方认可的“一体化平台”《采集清单》,可以仅以电子方式保存,原件核实后退还企业。
五、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且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如下标准:
1、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5000万元(不含)的,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以核定十万元、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2、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
(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不含)的,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以核定十万元、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3、新认定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现有核定标准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由企业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5、对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1)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2)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3)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4)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6、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且单笔销售额超过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的, 并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经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实际交易金额的上一位确定其最高开票限额,对原核定标准进行临时修改,按实际交易规模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以上所指“年增值税销售额”为上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若上年度年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限额,当年经营期又不满一年,但当年经营期内实现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达到规定限额,并且企业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
以上“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方法是:
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月份×12。
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初次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1、办税服务厅受理
(1)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等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4)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据《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系统中通过“行政许可岗→行政许可→文书管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申请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加盖本级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上手工记下受理通知书的CTAIS2.0流水编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材料移交涉税调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验。
2、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
接到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主要对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2)实地查验
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公告》(鲁国税公告〔2012〕3号)要求进行实地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预计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预计销售额是否有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纳税人进、销项专用发票货物品名、数量是否符合常规;资金结算方式的种类是什么,主要结算方式是什么;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是否是价值较大的单台设备;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核实的其他内容。
实地查验后制作实地查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事由、纳税人基本情况、预计销售收入及税负情况、预计发票使用情况、实地查验的具体情况及审批意见等。审批意见应当准确,并要注明所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实地查验报告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
3、复核审批
对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情况由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区、县(市)级税务机关分管领导终审后确定审批结果。
4、办税服务厅文书制作
准予行政许可的,在CTAIS2.0系统中通过“行政许可岗→行政许可→文书管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录入受理通知书的流水编号回车,填制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CTAIS2.0系统中通过“行政许可岗→行政许可→文书管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录入受理通知书的流水编号回车,填制打印《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依据《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对纳税人进行防伪税控资格认定。该项工作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进行。同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
CTAIS2.0信息维护完毕后,将资料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信息进行维护。
以上信息维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办税服务厅文书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送达纳税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送达纳税人。
7、档案管理
纳税人申请许可事项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许可
申请人取得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后,需要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许可。
1、办税服务厅受理
(1)审核《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4)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据《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系统中通过“行政许可岗→行政许可→文书管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申请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加盖本级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上手工记下受理通知书的CTAIS2.0流水编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材料移交涉税调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验。
2、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
接到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主要对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2)实地查验
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公告》(鲁国税公告〔2012〕3号)要求进行实地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预计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预计销售额是否有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品名、数量是否符合常规;资金结算方式的种类是什么,主要结算方式是什么;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后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是否需要调整;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核实的其他内容。
实地查验后制作实地查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事由、纳税人基本情况、销售收入及税负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实地查验的具体情况及审批意见等。审批意见应当准确,并要注明所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同时需要对专用发票领购量进行重新核定,并提出核定意见。实地查验报告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
3、复核审批
对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情况由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区、县(市)级税务机关分管领导终审后确定审批结果。
对偶然大宗业务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应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中注明“偶然大宗业务,限于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日内按合同内容开具限额为×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一次性有效”,有效期限最长为五个工作日。纳税人应在许可有效期限内,按照偶然大宗业务合同内容开具专用发票,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防伪税控发行部门恢复原最高开票限额,并将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复印件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将其与偶然大宗业务合同复印件、许可文书一并留存备查。
4、办税服务厅文书制作
准予行政许可的,在CTAIS2.0系统中通过“行政许可岗→行政许可→文书管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录入受理通知书的流水编号回车,填制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CTAIS2.0系统中通过“行政许可岗→行政许可→文书管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录入受理通知书的流水编号回车,填制打印《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依据《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首先在CTAIS2.0系统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的最大开票限额的审批;其次通过“综合服务岗→发票发售→外部管理→防伪税控资格管理下的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确认”模块,进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确认。
如果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同时发生变化,办税服务厅还应依据《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变更的审批。
CTAIS2.0信息维护完毕后,将资料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以上信息维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办税服务厅文书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送达纳税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送达纳税人。
7、档案管理
纳税人申请许可事项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监管机制
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实际经营状况发生根本性变化,已经达不到现有核定标准的,应及时进行原核定标准变更许可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务事项告知书》形式通知纳税人,重新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
八、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9号);
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1〕157号)
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公告》(鲁国税公告〔2012〕3号);
9、《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济国税函〔2008〕47号)。
10、《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济国税函〔2010〕245号)
九、新增相关表格(其他文书及表格按相关文件规定使用)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 税 人名 称:
纳 税 人种 类: □正式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发票名称及规格 |
联次 |
最高开票限额 |
每月用量(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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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限额 |
现申请 |
原用量 |
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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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购票人员: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 |
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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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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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名称及规格 |
联次 |
最高开票限额 |
每次领购最大数量(份) |
每月购票 最高数量(份) |
最高持票 数量(份) |
购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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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税务 机关 审批 意见 |
受理部门经办人:
年月日
受理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
调查(税源管理)部门经办人:
年月日
调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
(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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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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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留存一份。
2、本表系纳税人初次购票前及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填写。
3、本表作为票种核定的依据。
4、本表适用于领购专用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的业务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审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核减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权限
区、县(市)级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分局负责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办理时限
按主管税务机关公开承诺的工作时限。
四、纳税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初次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合并使用];
2、纳税人出具的领购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书面申请(可与最高开票限额初次许可的申请合并,在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中注明申请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
3、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提供销售合同;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纳税人出具的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书面申请;
3、临时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一般纳税人,需提供购进合同、货物购进发票等货物所有权证明(专用发票需认证通过)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等销售业务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减少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
2、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3、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以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复印件资料如有双方认可的“一体化平台”《采集清单》,可以仅以电子方式保存,原件核实后退还纳税人。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办理程序
(一)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书面申请及其经营情况核定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其受理、审核、案头查验、审批及信息维护工作可与初次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一并办理。初次核定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一条执行。
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核定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后,企业提出初次领购专用发票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一条第一款执行。
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受理及审批
审核纳税人书面申请、《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复印件上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还纳税人。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进行案头审核,并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案头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2、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应依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变更的流转审批。
CTAIS2.0信息维护完毕后,将资料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3、档案管理
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工作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出具减量报告
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减量报告,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部分(若在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许可同时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减量报告可并入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许可的实地核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相应核减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对于需要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或者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核减为1份):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变更需要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
(2)生产经营情况与核定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符的;
(3)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加的专用发票开具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提供的报验资料审核时发现不相符、不合理等问题的;
(4)对销售方(一千元)以上的业务通过现金方式(含个人银行卡)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
(5)未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的;
(6)在税务稽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
(7)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8)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预警”预警指标,实施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
减量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销售收入及税负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减量的原因、实地查验的要写明实地查验的具体情况、原核定数量及现审批意见等。审批意见应当准确,并要注明所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2、复核审批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变更需要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可与最高开票限额变更许可审批流程一并办理;其他情形由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并以《税务事项告知书》形式通知纳税人。
3、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应依据减量报告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数量核减的流转审批。
CTAIS2.0信息维护完毕后,将资料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4、档案管理
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工作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按以下顺序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手续:
1、发票验旧岗位人员审验纳税人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月本次销售额”、“本月本次应预缴税额”进行计算核对,通过CTAIS2.0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在《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传递表》(以下简称《传递表》)上签字。
2、税款征收岗位要先根据CTAIS申报征收模块及《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中相关数据,将表中“多缴税款余额”及“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进行计算核对,然后按“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预征税款。“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为负数时,本次增购专用发票不再预征税款。然后在《传递表》上签名并注明完税证号码。
3、防伪税控综合岗位根据《传递表》上已载明的内容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纳税人最高购票限量。
4、防伪税控发行岗位将重新设定的纳税人最高购票数量写入税控IC卡。
5、票种核定岗位通过CTAIS20.系统“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模块录入纳税人本次增购的专用发票最高购票数量。更改后的纳税人月最高购票数量为原核定的次购票数量+本次增购的专用发票数量;若该纳税人在当月已办理过增购专用发票手续,则更改后的纳税人月最高购票数量为该月已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本次增购的专用发票数量。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日。
6、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发售专用发票。
7、票种核定岗位因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文书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日,无需再通过CTAIS2.0系统改回原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8、防伪税控综合岗位将纳税人最高购票数量更改为原核定的购票数量。
9、防伪税控发行岗位将原核定的纳税人购票数量写入税控IC卡。
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购数量工作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五)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一般纳税人因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而需要临时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按照其提供的合同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临时增加的具体数量并发售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1、办税服务厅受理
审核纳税人的书面申请、《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等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是否提供购进合同、货物购进发票等货物所有权证明(专用发票需认证通过)的原件及复印件;是否提供销售合同等销售业务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还纳税人。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受理后对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受理部门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做出是否进行实地查验的决定,需要实地查验的移交调查部门,不需要实地查验的,直接进入审批环节。
2、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环节
(1)案头审核
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2)实地查验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实地查验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要求进行实地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预计销售额是否有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品名、数量是否符合常规;资金结算方式的种类是什么,主要结算方式是什么;对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核实的其他内容。
实地查验后制作实地查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事由、纳税人基本情况、销售收入及税负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申请临时增量的原因、实地查验的具体情况及审批意见等。审批意见应当准确,按照其提供的合同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情况,确定其临时增加的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和领购时限,并注明所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3、审批
根据工作需要未进行实地查验的,由受理部门根据其案头审核情况提出审批意见,经受理部门负责人终审后确定审批结果。
进行实地查验的,由调查部门根据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情况提出审批意见,经调查部门负责人终审后确定审批结果。
4、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应依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临时增加专用发票数量变更的流转审批。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月。因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文书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月,无需再通过CTAIS2.0系统改回原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CTAIS2.0信息维护完毕后,将资料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维护。纳税人购买发票后需要持审批资料和税控IC卡,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将专用发票领购数量调整回审批前的数量。
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加的专用发票开具之后,应持专用发票记账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负责对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与提供的申请资料核对。发现不相符、不合理等问题的,通知税源管理部门核减其原核定的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或者暂停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处理。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参照“五、办理程序(三)核减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流程处理。
5、档案管理
临时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工作结束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监管机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和经营行为,对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七、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45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9号);
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济国税函〔2010〕245号)等。
八、相关表格
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
2、《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传递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抵减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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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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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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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月份:年月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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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本月本次销售额 |
本月本次应预缴税额 |
发票缴销岗位签字 |
多缴税款余额 |
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款 |
申报征收岗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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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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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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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每月第一次增购时发放此表,本月再次增购时均填此表; 2、“本月本次销售额”为当月内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 3、“本月本次应预缴税额”是指当月内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4、(6)=(3)—(5); 5、本月首次增购时,“多缴税款余额”为CTAIS2.0中“期初多缴税额(申报表第25行)”数。本月再次增购时,上次“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为正数时, “多缴税款余额”为零;上次“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为负数时,“多缴税款余额”为该负数的绝对值; 6、“本月本次应补预缴税额”本月合计数录入下月申报表(主表28行)“分次预缴税额”; 7、此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于次月申报时与申报表一并交申报征收岗,由纳税人与办税服务厅分别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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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传递表》
NO:00000000
纳税人名称:认定日期:年月日
纳税识别号:购票日期:年月日
核定次购票量份当月领购票量份本次增购票量份
序号 |
工作岗位 |
经办人 |
经办时间 |
1 |
发票验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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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款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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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伪税控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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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伪税控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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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票种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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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票发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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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伪税控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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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伪税控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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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一份,各岗位传递完毕后由最终环节的经办人留存。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