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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6-20                          皖地税[2003]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关于起征点具体数额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对营业税、增值税等税收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管理,省地税局制订了《安徽省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逐级反馈给省地税局。

安徽省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营业税、增值税等税收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包括以下三类:
(一)营业税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月经营额不超过2500元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省辖市从事销售货物的月经营额不超过3000元、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元的纳税人;县及县以下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500元、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每月销售额不超过1500元的纳税人。
(三)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800元的个体经营者。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应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管理证件。各级地税机关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仍按《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要分类指导,并加强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定额核定管理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的定额核定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定额核定管理。
第六条 对月营业(销售)额不足800元的纳税人,下达《双定户定额核定通知书》,只核定营业(销售)额,不需核定应纳税款;对营业(销售)额超过800元不足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应按正常户下达《双定户定额核定通知书》,只核定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核定情况要统一分行业、分地区集中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核定结果报县(市、区)级地税局(分局)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要建立简易帐簿;确无建帐能力的,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并且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或营业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帐簿、凭证等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或营业额。
第四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九条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