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8]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2年6月27日印发的《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皖国税发[2002]86号)同时废止。请各地密切关注实施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计统处),以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
附件:1.税收票证式样及使用范围(略)
2.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和章戳的式样及使用范围(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各级国税机关职责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市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和核销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县(市)、区局及县(市)、区局以下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
2.指导和监督基层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基层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第三章税收票证的种类及印制权限
第五条 税收票证及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凭证和章戳种类分为以下几种:
(一)税收票证种类。
1.税收缴款书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
2.税收完税证类。包括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含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等。
3.行政性收费专用凭证类。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帐专用收据等。
4.其他。包括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等。
(二)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和章戳。
1.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包括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税票调换证等。
2.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代征专用章、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和车购税退库专用章等。
(三)以上税收票证及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和章戳的使用范围、样式见附件1、2。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各种税收票证及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凭证和章戳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其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票调换证和退库专用章等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七条 税收票证及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凭证和章戳的印制权限及要求是:
(一)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及其它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设计和印制。
(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印制。
(三)本办法规定的其它税收票证除上述列举项目外,其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省局负责印制。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印有国家税务局的“国”字标记。
(四)省以下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印制税收票证。
(五)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其他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章戳由市、县(市)国税机关按附件(一)的样式和要求自行刻制,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在刻制以上章戳时,征收机关名称字数多的,可适当简化,简化方法请参照国税发〔1998〕77号文件规定的“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的刻制方法。
第四章税收票证的领发
第八条 税收票证领发应由票证管理人员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领取或发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九条 为了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发生差错,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由领用人员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领发时间和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及起止号码,领、发双方人员相互签字或盖章后,各执一联,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二)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向基层国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或发出票证单位使用票证领销登记簿)领取,领发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分别登记领发时间和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及起止号码,然后双方相互签字或盖章。
(三)使用税收票证管理软件的单位、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在领用票证时,可使用票证领发凭证,双方对票证清点核对无误后,由领用人员在票证领发凭证上登记领发时间和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及起止号码,领、发双方人员相互签字或盖章后,各执一联,领票人作为登记“票款结报手册”、发放单位作为录入软件的原始凭据。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点联,核对无误后发放。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员和代征单位(人)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第十条 国税人员、代征单位(人)在领取票证时,应先交验空白存票并核对其号码,准确无误后方可发放。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征收实际从严掌握,适量发放,但一次发放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代征单位(人)结束代征关系的,存票应及时收回。对扣缴义务人的票证领发,比照代征单位办理。
第五章税收票证的保管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
(一)县(市)、区局及以上国税机关要设置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存放。
(二)各级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国税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发生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登记造册,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并经国税机关领导审查核准后,才能离岗。
(三)各级国税机关对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月、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报查联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国税系统档案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税收票证以及帐、簿、册、报表、移交清册、销毁清册等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经常清点盘库,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查处。
1、各级国税机关票证管理人员要按月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2、基层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对国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所存票证,要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或盖章。
第六章税收票证的使用
第十二条 国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使用票证: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启用票证前,必须先检验票证的号码、联次、品质等印制质量,合格后方可填开。如发现问题,应按原领用程序逐级上缴。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开,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四)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开或打印。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或打印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五)票证章戳应加盖齐全。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微机打印的填发人员名称,在确保微机信息不被他人使用和篡改的情况下,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不另行加盖个人印章。若不能确保微机信息安全必须加盖个人印章。
第七章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
第十三条 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凭证:
(一)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税收票证的报查联、存根联及作废、停用、损失和未填用的税收票证连同自收的现金税款(自收现金税款的人员)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分别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领发登记簿”上登记并相互签字或盖章。
现金税款结报的时间要求是: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将现金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税款的,应按限期、限额的规定(限期1个月,限额5000元);金融部门代征的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二)基层国税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账”,按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