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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皖国税发[2009]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该条已被废止)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结构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保持其平稳较快发展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扩大消费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坚决纠正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重视不够、公平不够、服务不够的问题,切实把力量凝聚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上来,为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落实政策 加大宣传
各级国税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结合《安徽省国税系统丰源工程规划》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服务工程规划》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经济税收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依法治税,用足、用好、用活《意见》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宣传,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近年我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成果,进一步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办税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考核 及时总结
各级国税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密切监控政策执行效果。同时,要把政策落实情况列为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列入各地税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省辖市国税机关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年底前报送省国税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较快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对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相符后,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抵扣。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更新技术装备。
二、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四、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花生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在取得有权机关确认的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六、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企业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七、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提供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八、促进废旧产品再利用。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实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九、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十、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一、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销售自产的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十二、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十三、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十四、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十五、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十六、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十七、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优惠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非公有制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八、支持重点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鼓励集成电路非公有制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提供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一、支持集成电路非公有制设计企业发展。新办集成电路非公有制设计企业在提供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鼓励创办软件非公有制生产企业。新办软件非公有制生产企业在提供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