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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于今年6月底前,对不符合文件中第三条规定的,应予以纠正并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ΟΟ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