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3-23 皖国税发[2000]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三、四、七、八、九、十、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经营废旧物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现就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或承包经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管理费的,以承租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经营者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以经营者为纳税人。
(一)经营者为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专营企业”)的在册职工,并在主管劳动部门登记备案;
(二)经营者与专营企业依劳动法规定签定劳动关系合同,明确相互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三)经营者的一切经济活动均以专营企业的名义进行,且由专营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的承租、承包、挂靠单位或个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三、专营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除符合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有关部门获取专业从事废旧物资的经营资格;
(二)有较为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货物进、出库分别专人管理,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如过磅单、验收单、出库调拨单等)健全;账、钱、物分离,专人负责,相互制约。
(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科目能按分支机构、货物品种设置二、三级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设置日记账。
(四)在财务上能够反映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
四、专营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时,应由主管国税机关在抵扣联上加盖“不予抵扣”专章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