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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升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就二手房交易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证条件
对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问题,将需纳税人同时提供《赠与合同公证书》和《亲属关系公证书》两项公证内容,改为只收取《亲属关系公证书》一项。《赠与合同》需赠与双方到场签字确认,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可提供委托公证书或房管部门确认的委托书,同时对亲属关系内容进行简化操作:
(一)纳税人能在一个户口本上体现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
(二)纳税人提供的法院《判决书》中能确定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
(三)除上述情况外需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
二、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鲁财税〔2006〕32号)第七项内容中减免税申请的管理规定:售房者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应提供“由市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对于产权转让人为已婚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名义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的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
三、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买卖住房
1.申请办理住房买卖基本资料
(1)转让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2)承让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全部内页);
(4)《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原件一份;
(5)纳税人本人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而委托他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的,提供委托协议书(房管部门上门服务时签订的委托办理各种事项的协议书,加盖房管部门业务章)或公证书(房管部门要求不能到场的交易双方提供的委托代办各种事项的公证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免征营业税
(1)商品房房产证不满五年,契税完税证填发日期满五年需提供卖方购房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一份;
(2)房改房房产证不满五年,但购房合同或购房收据生效日期满五年的可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或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丢失,可以去购房单位调取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购房合同丢失,可以去房管局档案室调取购房合同档案;若单位未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单位内部收据的,需提供内部收据及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卖方将通过直系亲属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或因丢失补证、房产证纠错等原因从新换证的住房对外销售时,若其房屋产权证不满五年,可提供发生上述行为前的旧房产证复印件(需房管部门加盖提档章)证明其购房时间已满五年。卖方需去房管局档案室调取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及其换证之前房产证,补证,房产证纠错调取换证原因及其换证之前房产证;
(4)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需提供自建证明。
3.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
(1)纳税人销售购入已满5年的非普通商品住房,可申请按差额缴纳营业税,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若购房发票丢失,可提供原售房单位相关凭证并复印发票记账联加盖售房单位公章或提取房管部门房屋档案中留存的发票复印件加盖房管档案提档章;
(2)纳税人销售购入已满5年的非普通房改住房,可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需提供购买房改房时取得的财政统一收据,若收据丢失,可到原售房单位复印收据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抵扣凭证。
4.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在申请免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卖方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首页、索引页和个人单页),卖方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身并且户口本未更正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同时提供房管局开具的买方《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缴税专用)》原件。
(2)个人所得税确定减免年限需提供的资料同申请减免营业税第(1)、(2)、(3)条。
5.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请或按规定要求据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其他合理税金、费用证明。
6.申请减免契税
(1)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是家庭唯一一套生活用房,申请按优惠税率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