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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第八、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申请免税资格,除应满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个人承包和挂靠经营行为;
(二)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增值税管理要求设立财务核算机构,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规定对购销进行明细核算,并准确、完整提供税务资料;
(三)存货管理规范,废旧物资进、出库控制严格,交接手续完整,过磅单、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等凭证齐全;
(四)销售废旧物资与购货方签订供应合同(协议),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五)采取异地收购且异地销售形式的,须有与实际购销业务相匹配的流动资金和完整的购销凭证(包括供应合同,购货方过磅单、入库单,销货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运费凭证;
(六)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二、经营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免税资格,应填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附件1),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资料;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对报送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2人或2人以上),形成书面调查意见上报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定。
三、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经营单位应填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