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4-13 国税发〔200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