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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7〕263号 2007-12-1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算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