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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皖地税〔2001〕1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7-16                                          皖地税[2001]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提经全省地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附件: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市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上简称《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业市场是指从事某一种(类)或以某一种(类)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具有规范化管理的场所,包括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市场。
第三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各种专业市场的地方税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专业市场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依法征管、公平税负、手续简化、税务公开、文明办税。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固定摊位或摆摊设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应税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临时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专业市场纳税人。
第六条 专业市场的纳税人“户籍”管理一律由专业市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非正常户以及注销登记,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
第七条 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没有固定门点或摊点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办理《税务登记卡》和《纳税记录卡》,实行“两卡”管理;临时到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税源台帐。
第八条 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具备设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 专业市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核定,分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执行。
对当期新开业或变更的个体工商户首次核定税款的,在下达《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时,要一并发放《纳税记录卡》。在《纳税记录卡》上打印纳税人基本情况和税费基金核定情况,同时告之纳税人每次申报纳税时应携带《纳税记录卡》。
第十条 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一)帐证齐全、核算真实,经确认为查账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含办理登记卡)被确认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持《纳税记录卡》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就近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在银行申报纳税时,银行根据纳税户自报的微机代码或姓名,通过计算机查出该户本月核定的应征税款,打印出《经营户纳税申报表》,让其签字或盖章,同时收取税款并在《纳税记录卡》中的“税费基金交纳记录栏”内打印出当期已纳的税费基金。
(三)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办理纳税申报的,是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并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银行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再按程序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免罚的,应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发《不予处罚决定书》,银行只收税不罚款。
(四)对未登记的固定经营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固定经营户应主动到办税服务厅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报纳税,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逾期未申报清册,及时将未申报户按片分解到管理员,由管理员在工商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催报催缴,并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对催报催缴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