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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6]246号 2006-11-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省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办法》 ( 鄂国税函[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级次作了进一步规范,加之省局综合征管软件V2.0上线推广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项目级次也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将调整情况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省级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审批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规定,取消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省级税务机关和第六条第(十)项主管税务机关关于外国企业在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使用费,凡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的审批权,审批权限上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归并到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项目。
二、取消市(州)级税务机关对地方所得税继续免征所得税的审批权。取消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第5目主管税务机关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的审批权,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税务机关列为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项目。
三、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项目的审批级次。办法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项目审批级次具体明确如下:
市(州)级税务机关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