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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全文废止】


2006年4月3日 穗地税函〔2006〕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解决开挖公路赔偿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穗路财函〔2006〕38号)来函收悉。你局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局《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有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的有关规定,你局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你局应以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以及我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