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3-18 陕国税发〔2009〕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政策后续管理规范》的公告
》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纳税人当年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底”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减免税的报批、备案、监督管理、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报批类减免税政策管理
(一)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对报批类减免税,按照原减免税权限执行。减免税原则上采用直报形式,由纳税人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相关申请审批表,国税系统继续延用现行申请审批表,地税系统使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附件1、2略)。审批工作程序、申请受理、报送资料、资料核实、审批决定的做出等事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执行。
(二)对于实行跨省汇总纳税且总机构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省内且跨市的汇总纳税人,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减免税,由总机构向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并由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审批。在同一市内跨县(市、区)的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减免税,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并由所在地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审批。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三)纳税人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未办理减免税手续或未取得减免税批复的,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管理
(一)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