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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涉农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涉农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4-26                           鄂国税发[2004]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精神,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 国税发[2004]l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增收较快增长的意见》(鄂发[2004]1号)的各项政策要求,省局制定了落实涉农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九条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认真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调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5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新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认真落实农副产品税收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各级国税机关要按规定迅速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征收所得税3年;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的初加工业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自5月1日起,对于农民新开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只登记,不发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于农民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额尚未达到起征点而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发售发票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
二、进一步优化涉农税收管理服务
(五)认真落实服务措施。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手段。不仅要对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涉税服务,同时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广大农村纳税户也要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为其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