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实施职工登记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国税函〔2007〕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局结合成都市残疾人就业及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实施职工登记卡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实施职工登记卡管理制度
(试行)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市局决定在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中推行残疾人职工登记卡管理制度。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填制残疾人职工登记卡
主管国税机关在大力宣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安置单位)填制《残疾人职工登记卡》(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卡》)。
(一)安置单位应按一人一卡的要求填制《登记卡》,确保《登记卡》中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二)《登记卡》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安置时间、工种、残疾类型、残疾等级、残疾人证号码、残疾人证发放机关、身份证号码、地址、工资发放银行卡卡号或存折号、社会保险卡卡号等。
(三)各《登记卡》按安置残疾人职工的工种排序,采用活页式装订,并在装订好的《登记卡》册前加装封面(见附件2)。
(四)安置单位完成建卡后,应根据《登记卡》的内容,填制《残疾人职工名册》(见附件3),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五)《登记卡》实行动态管理。安置残疾人职工发生变化时,安置单位应及时增加或减少相应《登记卡》,并填写《残疾人职工登记变更表》(见附件4)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卡》录入方法
为加强管理,确保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安置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需将《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登记卡》在福利企业认定时录入,若在福利企业认定时未录入,可在模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名册维护”中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