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3-24 皖国税发[2003]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服务系统)是防伪税控系统的一种辅助性开票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使用共享服务系统:
(一)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办税人员微机操作水平难以胜任自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使用量较少,且每次开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申请使用表》(见附件1),由区县级国税机关认真审核后,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见附件2)。
经批准使用共享服务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审批后,持认定登记表和使用通知书,到区县级国税机关办理"两卡"发行并与共享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二、根据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布状况,为了保证共享服务系统的顺利推行,共享服务机构实行中介机构和国税机关双轨并行的机制。中介机构根据自愿的原则承担有偿开票服务;没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县(市),由主管国税机关无偿提供开票服务。
三、利用共享服务系统提供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配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税务代理资格;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办公环境宽敞、交通便利、便于纳税人上门开票;
(四)配有满足共享服务系统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建立完善的安全保管措施,如服务场所24小时值班,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系统等;
(五)配有3名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开票服务专职人员,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至少1名,计算机操作人员至少2名;
(六)承担开票服务的人员,必须熟悉增值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等知识,且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严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