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17号 2001-04-20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 粤府(200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略)
2.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略)
3.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略)
4.关于上解省(或市)社会保险调剂金通知书(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 粤府(20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
2001年,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报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申报和审核的程序问题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按照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表一),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见附表二)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对应的地税征收机关。
3.地税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l0日前负责征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