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慎重使用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作为税务行政管理中最严厉的手段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财产权的处分,一旦保全不当或执行错误,将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权益,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影响国税机关形象,不利于和谐安徽国税的构建。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应当慎用税收保全措施。。
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