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2004]21号 2004-2-11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六条中“各级基层国税机关要建立纳税定额核定听证制度,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的定额核定,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规定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l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云南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各级国税局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确保涉及农民增加收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发展当地经济和保持各级地方经济持续增长的关系阐明清楚,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处理好完成税收任务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当地各种新闻宣传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税务公告栏等渠道,大力开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宣讲队,深入到广大农村和农民中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方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国税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认真贯彻
落实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4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云财税[2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