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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0-12                                           皖国税发[2001]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情况表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范围
(一)金融企业的范围
1.设立省级主管部门的金融企业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
2.未设省级主管部门且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包括:交通银行合肥、蚌埠、芜湖、安庆、淮南分行;合肥、蚌埠、芜湖、安庆、马鞍山、淮北城市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合肥支行;光大银行合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省信托投资公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全省城乡信用合作社和联社。
(二)全省各类金融企业凡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原则上可于5年内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凡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应收未收利息,全省各类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已经批准在税前扣除的应收未收利息,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全省各类金融企业凡在200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规定执行。2001年1月1日后,全省各类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截止时间和统计上报方式
(一)对200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