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1-3-13 皖国税发[200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
(一)市、县(市)局对欠税的分类确认及核查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税政业务部门按分管范围进行协助。
(二)稽查查补的欠缴税金,其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级国税稽查局负责。
(三)各级计统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核算工作。
(四)各基层税务分局负责欠缴税金的具体登记和分类确认工作。
1.对2001年之前发生的欠税,基层税务分局应逐户调查核实,分欠缴税种、欠税所属时期,进行欠税的分户、分类核算登记。
2.对超过3年时间的欠税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由基层税务分局按调查核实情况填列“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报经县(市)局核查后,由市局进行确认,并下达“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县(市)局及基层税务分局根据“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进行呆帐税金单独核算。
3.以后每个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办理呆帐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
二、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管理
(一)日常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基层税务分局负责。
(二)稽查局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形成的欠缴税金,其监控和追缴管理工作由稽查局负责。
(三)追缴欠缴税金时,应向纳税人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列明追缴欠税的所属时期、数额、限缴日期、违规处罚等内容。
三、核销死欠的确认
(一)核销死欠的确认程序与呆帐税金的确认程序相同。
(二)基层税务分局根据死欠企业的调查核实情况,填制“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经市、县(市)局征管部门核查后,逐级上报省局确认。
(三)核销死欠的确认工作由省局征管处负责牵头,各税政业务处(局)按分管范围进行协助。确认时间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进行,符合核销条件的,省局将下达“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四)县(市)局及基层税务分局根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进行核销死欠业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