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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10 皖国税发〔2000〕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3]42号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卷烟消费税管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安徽省范围内有关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出厂价格等信息的采集、报送,以及卷烟计税价格的审核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核定计税价格卷烟范围及计量标准
第三条 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甲、乙、丙类卷烟,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
第四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1+35%)
第五条 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如下:25*(64+20)毫米(下同)全包装25*(64+20)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
25*(69+25)全包装25*(69+25)硬盒翻盖25*(72.5+27.5)全包装25*(72.5+27.5)硬盒翻盖25*64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