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17 皖国税函[2001]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销售的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的,还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明。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尤其是“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能按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能真实完整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能准确核算征、免税货物销售额、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