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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9-7-2                   皖国税函[2009]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细则及部分增值税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各市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问题
(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其中,上述计算公式分母中的“生料数量”不含生料烧制阶段掺兑的废渣数量。
(二)纳税人既有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又有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若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的废渣掺兑比例不低于30%且能够与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分开核算,则其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一)报社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事业性单位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也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发生的销售额已按法定征收率征税,不得再按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税率差对纳税人补征税款。
(三)经常性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兼营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