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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1-07-26 穗地税发〔2001〕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2.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照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9]1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文中第一点(二)和第三点(一)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