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2004-06-04 穗地税发〔2004〕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征收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应依法申报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应依法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按房产原值计缴的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应缴的
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我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