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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1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管理类文件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15〕48号规定,附件:“现行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及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
发展旅游产业,既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就业供给、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渠道;既是提升地区形象、扩大招商引资的有效平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安徽作为旅游资源大省,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可以带动旅游商品生产、商贸物流、餐饮娱乐等诸多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并间接推动农业、工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我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通过优化税收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和服务于我省旅游产业的加快发展、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紧密结合本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认真梳理与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各级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开展税收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旅游业税收政策。同时,通过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收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确保辖区内广大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此外,积极深入旅游企业进行税收宣传,送政策上门,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和引导旅游业纳税人将税收政策用好、用活、用足,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认真落实旅游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将经济税源的增长有效转化为税收收入的增长。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入库、提退等规定,加强减免缓欠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既为我省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也为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将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确保税收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四、积极改进服务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方式
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清理和压缩办税环节,努力实现涉税业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限时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必须做到在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调查、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合并,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等问题。同时,积极推行网上一体化办税,逐步实现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申报缴税、涉税申请、信息查询等涉税业务的多元化办理。此外,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离岗告示制、AB岗工作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不断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税效率。
五、不断优化旅游业加快发展的税收环境
围绕安徽省旅游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的特点,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开展税收调研,积极建言献策。注重把握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脉搏,坚持从税收的角度思考旅游业发展问题,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针对本地区的区位优势、竞争优势,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旅游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提供有关税收政策信息,全面了解涉税诉求,积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认真对待纳税人的合理诉求,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妥善处理税收争议,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旅游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附件:现行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现行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安徽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