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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2003-7-18                                      皖地税[2003]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四、五条及附件所列表证单书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通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文件。《通知》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赋予地税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履行省政府赋予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职能;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充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征管工作的有序进行;要在年度考核评比中,加大考核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分值,真正将“税费并重”落到实处。
二、广泛开展宣传,优化征管环境。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228号)的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重要意义,宣传地税部门征管工作的艰辛和取得的成效,把《通知》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缴费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扩大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影响,努力创造良好的依法征管外部环境。地税机关要组织全体地税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在核定缴费基数、开展费源调查、实施费源监控、加强统计分析方面开展业务培训,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践中贯彻《通知》的内容。同时,要积极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通知》的要求,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搞好协作配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共同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
三、坚持税费并重,做好创建工作。省地税局结合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实际,制定了征管系列和稽查系列的标准化分局创建考核验收标准,从收入完成、依法征收、费源管理等方面均实行了税费并举、统一考核。各地要对照《通知》要求,在创建标准化分局工作中加强社会保险费基础工作建设。省地税局将在创建工作重点复查和审核时,对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资料管理、报表报送、强制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稽查各环节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真正使创建工作能够体现“税费并重”的指导思想,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征费。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实行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管理,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对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要按照《通知》规定,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按照《通知》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银行强制扣缴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下发《社会保险费扣缴通知书》;实施扣押、查封及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持《社会保险费扣押(查封)证》,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向缴费单位开具《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及《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扣押期间仍未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下发《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五、加大检查力度,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要充分利用税收管理手段,发挥税务稽查优势。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坚持统筹安排、税费统算统查,依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等征管资料核实缴费基数;要加大社会保险费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使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可按《通知》要求,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发《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通知书》,调整征缴基数后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缴费基数;发现参保人数与实际缴费人数不一致时,应责令缴费单位按参保人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现缴费单位已计提但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