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及年审工作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及年审工作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6〕26号 2006-01-11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以下简称129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及年审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逐年审批减免税改为一次性审批问题
(一)根据
129号
文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的规定,符合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其税收减免实行一次性审批。同时停止执行我局《
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通知
》 (
穗地税函[200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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