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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7-27 皖国税发[2000]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1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下同)之间或者与地方企业进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