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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领会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精神,自觉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总局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特别要贯彻落实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