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674号 2009.12.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季度,华能国际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当年华能国际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款均应为零。但由于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的相关规定,而是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4]3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