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02]7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1号
)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65号
)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财税[20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