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废渣掺兑种类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1-9 皖国税函[2003]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废渣生产的水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请示》(六国税发[2002]11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