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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办理指南(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办理指南(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税流程,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局撰写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办理指南(试行)》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范围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审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单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进行的审批,具体包括:

1、最高开票限额初次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变更审批。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的审批。具体包括:

1、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初次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审批。

2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的审批。

3、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核减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的审批。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除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及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药品连锁的部分一般纳税人外),不得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权限

区、县(市)级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分局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审批。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批办理时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2. 纳税人出具的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数量的书面申请(同时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合并出具);

3. 临时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和临时增加发票领购数量的的一般纳税人,需提供购进合同或进货发票、销售合同等购销业务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以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复印件资料如有双方认可的一体化平台《采集清单》,可以仅以电子方式保存,原件核实后退还纳税人。

五、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及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的审批原则

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原则上不得的超过百万元,对确实无法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的,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1、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的,供主要业务单笔销售或提供劳务金额通常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2、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的,供主要业务单笔销售或提供劳务金额通常在一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3、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的,供主要业务单笔销售或提供劳务金额通常在一千元(含)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4、最高开票限额千元的,供主要业务单笔销售或提供劳务金额通常在一千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领购数量的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的不同,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购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审批程序

(一)初次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1、办税服务厅受理

1)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出具的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书面申请等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4)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签字确认。

5)如果申请领购发票的为新办企业,同时申请专用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可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受理部门,签字确认受理,将纳税人申请材料移交涉税调查(或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及信息维护工作与专用发票一并办理。

2、办税服务厅案头审核和核定

1)如果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为新办企业,应根据综合征管系统登记信息,参照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情况,预计销售额及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及领购数量。

2)如果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为已开业纳税人,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调取纳税人自开业以来历史申报信息、代开信息,结合纳税人近期生产经营书面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及领购数量。

3)案头审核结束,确定审批结果,并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受理部门签字确认。

3、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依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在CTAIS2.0中通过发票管理发票发售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进行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审批。

CTAIS2.0信息维护完毕后,将资料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岗位,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4、档案管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初次领购工作办理结束后,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二)最高开票限额变更或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

1、办税服务厅受理

1)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出具的变更最高开票限额或领购数量的书面申请等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4)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受理部门签字确认,并将纳税人申请材料移交涉税调查(或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查验。

2、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

涉税调查(或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并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或领购数量。

实地查验的内容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9号)文件要求进行。

实地查验后制作实地查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事由、纳税人基本情况、预计销售收入及税负情况、预计发票使用情况、实地查验的具体情况及审批意见等。审批意见应当准确,并要注明所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涉税调查(或税源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填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中,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调查部门签字确认,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

临时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中注明偶然大宗业务,限于审批之日起×日内按合同内容开具限额为×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份,一次性有效,有效期限最长为五个工作日。纳税人应在审批有效期限内,按照偶然大宗业务合同内容开具发票,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恢复原最高开票限额,并将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其与偶然大宗业务合同复印件一并留存备查。

3、综合征管信息及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维护

办税服务厅依据《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中涉税调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通过CTAIS2.0发票管理发票发售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进行修改。

临时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的,办税服务厅在CTAIS2.0中通过文书受理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中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进行纳税人临时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量变更的流转审批,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月。票种核定岗位因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文书录入有效期限为当月,无需再通过CTAIS2.0系统改回原发票领购数量。

CTAIS2.0信息维护完毕后,将资料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岗位,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维护。临时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的,纳税人购买发票后需要持审批资料和税控IC卡,到防伪税控发行岗位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调整回审批前的数量。

4、档案管理

变更工作办理结束后,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将资料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核减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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