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08 辽地税函〔1998〕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目前,我省正在开展整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经营秩序工作。为此,现将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印发的《辽宁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的通知(辽外经贸[1998]运字第6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在处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涉税和发票违章案件时作为界定依据。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 辽外经贸[1998]运字第65号
各市政府、外经贸委、省口岸办、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商检局、大连、沈阳海关:
现将经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业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制定的《辽宁省清理整顿际货运代理业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清理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界定及处罚标准
一、国内、国外在我省设立的办事机构只能代表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市场调研、产品介绍、技术交流等活动。
外商办事机构不得:
1、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承运人租船订舱或通关,报检和发运;
2、向收、发货人签发提单。直接结算外汇运费和国内运杂费、单证服务费、开具发票和收据;
3、接受国外发货人或船公司的委托,向收货人收取接换单费;
4、以挂靠国际货代企业方式,双方草签协议,取得优惠运价,进行揽货向承运人订仓;
5、与国际货代企业草签协议,由国际货代企业向收、发货人收取外汇运费和国内运杂费,然后分批或定期进行结算;
6、伪造假单证、文件进行走私逃税等非法经营活动;
7、从事《规定》、《细则》中规定的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